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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动内需 银监会启动京津沪蓉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京华时报5月13日讯 为促进消费需求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昨天,银监会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试点办法》)。

据了解,6月中旬,北京、上海、成都及天津等四地将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届时,如果人们买东西时缺钱,将可以不用抵押、不用担保,就能很方便地从消费金融公司贷到钱。
业内专家认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一步,有前瞻性、试探性的作用,同时发出了政府欲刺激民间消费市场活跃程度的信号,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有利于促进我国消费需求的增长。
市场定位:只放贷不吸收存款
《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消费金融”字样。
【解读】优势在于无需抵押担保
据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副主任陈琼介绍,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与银行相比,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客户办理一笔业务,最快只需要半个小时时间。
注册门槛:资本金最低3亿元
【解读】注册门槛不低
《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对外经贸大学银行管理系主任何自云表示,对比商业银行10亿元的注册门槛来看,3亿元资本金的注册门槛对非金融性机构来说不算低。考虑到成立之初贷款需求不会很大、额度也不会很高,消费金融公司在成立初期依靠3亿元资本金是足以“应付得来”的。
出资人:资产不低于800亿元
《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必须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等。
【解读】准入严格以防范风险
信达证券金融分析师饶明表示,《试点办法》对主要出资人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这主要是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消费金融公司在控制风险方面将更为专业、效率更高。
业务范围:不涉及房贷和车贷
《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的业务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解读】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
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副主任陈琼表示,因为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不需要抵押和担保,所以不适用于风险较高的贷款项目。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不涉及房贷和车贷,主要是考虑到控制风险的需要。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主要通过经销商发放,一般用途贷款则直接向借款人发放。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应展宇认为,商业银行在消费信贷领域已经占领了大部分市场,短期贷款方面主要是信用卡业务,大额贷款方面主要是房贷车贷。消费金融公司则主要对这两部分业务进行“补缺”,客观地看,“补缺”的部分是有需求的,但需求不大,且不是商业银行着力发展的业务。
贷款利率:最高为基准利率的4倍
《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向第一次从本公司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贷款利率虽然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不得上浮4倍以上。而且催收贷款不得采取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解读】实际利率不会接近上限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应展宇表示,5倍于月薪的贷款额度上限与借款人的实际需求更加吻合,这也是消费金融贷款胜于信用卡的优势之一。将贷款利率的上限定在基准利率的4倍则是比较高的,但预计消费金融公司的实际贷款利率不会接近上限,“本来中国老百姓在贷款方面就不是很积极,如果再把贷款利率定得比较高,会很难吸引客户。”

此外,对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相关限定,是为了控制风险,防止贷款被挪用。